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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再出环保新政:家具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比例不低于90%

2017年01月15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中国涂界网 作者: 李思豪
摘要:涂界记者1月9日获悉,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环保准入的通知》。《通知》中提到的VOCs重点控制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及其类似产品制造)、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

涂界记者1月9日获悉,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环保准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的VOCs重点控制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

《通知》提出,将全市划分为VOCs重点控制行业禁止准入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一步严格VOCs重点控制行业环保准入。

《通知》提出了总体要求:VOCs重点控制行业新增VOCs排放量的项目实施总量削减替代制度,由项目所在镇街提供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确保逐步削减区域内工业VOCs的排放总量。凡未取得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暂停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差别化区域替代要求。禁止准入区域不再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2倍总量替代”。严格控制区域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2倍总量替代”,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1.5倍总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域建设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减量替代”。

《通知》提出了总量调配原则。已通过规划环评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VOCs总量指标纳入区域规划环评核定总量中统一调配。禁止准入区域和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由本区域的镇(街)获得,一般控制区域镇(街)可通过本镇(街)及其他镇(街)调配获得,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所在镇(街)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足的,由市层面统筹调配。

《通知》指出了VOCs总量指标来源核定要求:(一)总量来源认定。新增VOCs排放量项目的总量指标须来源于《东莞市镇街VOCs工业源排放清单确认函》的现役源企业,现役源企业通过提升、整治、淘汰等整治措施得到的削减量可以用于VOCs总量替代。

(二)来源量核算。镇街可以通过核算对比现役源企业整治前后的VOCs排放量得到用于总量替代的削减替代量,核算方式有如下三种:1、直接采用企业环评报告核定的VOCs排放量;2、通过企业监测报告的VOCs浓度来核算VOCs排放量;3、通过企业环评报告中原辅材料用量进行物料衡算得到VOCs排放量。

(三)项目审核及总量结算。涉及VOCs总量替代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可直接在各镇街所结算的VOCs余量中进行划拨。各镇街根据整治情况实时更新本辖区的VOCs存量数据以及根据本辖区项目审批情况实时更新VOCs余量数据,并按季度上报报表给市局。

《通知》指出,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治理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要求,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中严格执行。

 

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有删减)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包括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重点控制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以及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采用冷冻介质进行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处理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以及含塑料表面涂装工艺等行业。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的规定。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原则达到50%以上;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原则不得低于80%。

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推动涉及工业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逐步选用采用新型和环保型涂装材料,使用先进可靠的涂装工艺技术及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与维修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9-2010)的规定,小型、中型以上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20克/平方米和150克/平方米,货车驾驶仓、车厢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55克/平方米和70克/平方米。

加强工业涂装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汽车制造与维修的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颗粒物排出量应小于10毫克/立方米;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宜采用过滤棉、无纺布、石灰石为滤料的干式漆雾捕集系统,涂料用量大的涂装线宜采用干式静电漆雾捕集装置、湿式漆雾捕集装置。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宜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蓄热式催化焚烧法(RCO)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使用油性溶剂的表面喷涂行业优先使用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对VOCs进行净化处理。

 

八、家具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1家具制造行业,包括使用油性涂料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0)、金属家具制造(C2130)和其他家具制造(C2190)企业。

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严格控制含有机溶剂原辅材料的储存、运输;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大力推进水性、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禁止使用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提高喷涂工艺清洁生产水平。规范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的使用,限定区域、密封储存。涂料应按需采用密封罐调配、管道输送。底漆、面漆、烘干、喷胶等油性涂料、油性胶粘剂使用车间必须密封,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深化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的达标治理。集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净化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颗粒物排出量不能影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和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废气经除漆雾处理后优先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如紫外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净化后达标排放。有机废气总净化率应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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