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发文要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低/无VOC含量建筑涂料
3月23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低(无)VOCs含量建筑涂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落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强化建筑建造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管理,根据《扬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低(无)VOCs含量建筑涂料。
《通知》强调,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要明确建设工程应用低(无)VOCs含量的建筑涂料。选用的产品性能指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严禁设计单位选用环保不达标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筑涂料。
《通知》指出,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优先设计选用低(无)VOCs含量的或主要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涂料,并清晰标明内外墙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严禁选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筑涂料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进场建筑内外墙涂料加强质量控制。强化材料进场检验,并按规定对建筑涂料采用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同步做好台账记录,发现高VOCs含量的涂料应立即退场、不得使用。要在建设单位巡查、监理抽查验收、施工单位自查等环节中把是否使用合格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明确管理责任。对建筑涂料进行抽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使用不合格涂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
《通知》指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将建筑涂料应用情况纳入监管内容,做好建筑涂料应用登记,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涂料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或未按规定使用涂料产品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责任方进行处理,整改不达标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通知》强调,市墙改节能办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内外墙饰用涂料产品质量的监管,将建筑内外墙饰用涂料纳入《扬州市建筑节能产品和材料备案》管理范围。取得《扬州市建筑节能产品和材料备案备案证书》的建筑内外墙饰用涂料产品方可在城市建成区建筑工程中使用。使用未经备案的,不予验收通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市政配套工程、保障房建设、公共建筑和维修等工程,应优先采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对在建设工程中选用不合格建筑涂料的项目和个人,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布。(涂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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