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出VOC防治新政:有望加快推进“油改水”进程
9月19日,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国家“十三五”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包装印刷、涂料和油墨生产、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至2020年,重点行业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50%以上。大力推进交通、建设、生活等领域的VOCs治理工作。
同时,《方案》还提出了五大主要任务,包括:(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方案》强调,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遵循“控制总量、削减存量、减量替代”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2018年起,禁止生产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新、改、扩建项目。
《方案》提出,深化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重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到2020年,完成金山地区新一轮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吴泾工业区结构调整。持续推进104保留工业区块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能级提升,进一步淘汰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有序推进园区外企业向园区集中,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通过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
深化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到2020年,涂料、油墨行业基本完成从高VOCs含量产品向低VOCs含量产品的转型升级;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使用的涂料、油墨等原辅料基本完成由高VOCs含量向低VOCs含量的转型升级。
《方案》要求,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工业行业全面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加快淘汰高挥发性溶剂生产使用,到2020年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集装箱制造等重点行业推广低挥发性产品。
(1)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医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2)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2018年全面完成。
(3)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整车制造企业除罩光漆外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汽车零部件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到2020年,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相对于2017年削减30%以上。
(4)家具制造和木制品加工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到2018年底前,根据《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
(5)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应用,倡导绿色包装。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8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70%。到2019年,全面完成。
(6)船舶制造和维修行业。到2018年,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水性涂料或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钢材预处理阶段鼓励采用水性车间底漆等。
(7)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到2019年,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达30%以上。
(8)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到2019年,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9)其他行业。积极推进金属制品、交通设备、电子元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
《方案》强调,深化工业企业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在石化行业,深入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化工行业,加大医药、煤化工、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在工业涂装方面,《方案》提出,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市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集装箱制造行业。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船舶制造行业。船舶制造行业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到2020年达到65%以上;船舶维修行业涂装作业实现移动式涂装,到2020年达到60%以上;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推进绿色造船新工艺,提高建造精度,减少涂层破损,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
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禁止(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
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在其他工业行业,《方案》要求,电子行业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鞋行业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 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方案》提出,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类的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使用,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黏剂。
出台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和建筑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操作管理规程。除特殊性能要求外,建筑内外墙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推进地坪涂料、防腐涂料、道路标志涂料、建筑胶黏剂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应用,2020年达80%以上。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铺装沥青稀释剂或乳化剂。
倡导绿色装修,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方案》强调,深化汽修行业VOCs治理。制定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含涂料,到2020年,力争全面完成。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方案》强提出,要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方案》强调,完善地方大气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体系。研制涂料、油墨、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成品油和液散船舶油气回收接口标准等。制定工业企业VOCs分行业稽查手册、石化和化工行业火炬、储罐和装卸过程在线监测、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在线监测、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气遥测技术规范、餐饮服务场所高效油烟治理、建筑涂装过程VOCs排放控制等一批技术规范,编制工业企业低排放绿色生产工艺目录及绿色生活消费品目录等。
《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 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扩大VOCs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安装范围,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增加对火炬、储罐、装卸等过程的在线监测能力,建立重点园区VOCs源谱和精细化排放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成在用车排放检测监管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申报和信息管理平台;发展船舶排放远程监测技术,建立长三角移动源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升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在巩固提高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建成基于微型传感器的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以及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和光化学烟雾网,实现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动态监控和来源追踪。
《方案》提出,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研究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烯烃、炔烃排放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
《方案》强调,深化区域联防联控。在国家统一指导下,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目标和措施的对接。强化VOCs区域深化减排、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异地统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统一并提升区域重污染预警和应急预案,实施预警联动;结合重污染预测预报,实施传输通道上重点源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冬、夏季区域内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在保障措施方面,《方案》提出,要完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完善VOCs总量控制制度,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县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市、区二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建立严格环境准入、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排污许可相结合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强化监督执法。进一步深化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规范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深化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并完善长三角机动车异地统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高污染机动车的执法监管。
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对源头治理的支持力度,继续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 防治工作。探索其他行业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 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 减排激励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动环境服务市场化和专业化。
强化科技支撑。研究出台VOCs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持续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开展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开展典型行业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涂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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