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11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摘要: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江西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江西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据介绍,江西省内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江西省VOCs排污费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江西省还将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各级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并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相关文章
中国涂界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涂界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涂界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涂界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涂界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757-66840566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757-66840650 邮箱:tujiemedia@163.com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涂界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涂界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757-66840566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757-66840650 邮箱:tujiemedi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