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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VOCs整治重拳:家具、汽车等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015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0) 来源: 中国涂界网 作者: 黄雨晨
摘要:《规范》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在加强源头控制方面,《规范》要求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涂装、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10月21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提出了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规范》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在加强源头控制方面,《规范》要求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在加强过程控制方面:(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在完善废气收集方面:(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在提升治理水平方面:(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一并处理。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在强化环保监督管理方面:(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规范》对彩钢、汽车维修、汽车制造、电器及元件、家具等子行业提出了要求,其中对于彩钢行业,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彩钢生产线配置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置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加有机物挥发;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对于汽车维修行业:(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处理。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对于汽车制造行业:(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VOCs排放。

对于电器及元件行业:(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择绝缘漆时,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墙壁开关元件生产行业紫外(UV)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鼓励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密闭容器中的溶剂、绝缘漆通过管道输送,浸漆、烘干在单一密闭缸内完成,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

对于家具行业:(1)家具生产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的规定。

(3)鼓励企业采用利于废气收集的生产设备,如热压设备与废气收集罩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4)严禁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烘房的产品可设置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规范》对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此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规范》对相关责任和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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