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一月内三次被处罚,被责令改正并罚款7.85万元
1月1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虹工程”)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
截图来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雨虹工程在位于通州区的北京城市副中心职工周转房(北区)项目三标段防水工程分包施工过程中,2号楼南侧摆放6卷防水卷材,周围无防火措施,且未配备专用灭火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4.3.11条的规定,上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雨虹工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雨虹工程作出处罚,责令改正,罚款1千元。处罚决定书决定日期为201年1月14日。
截图来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涂界记者还注意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于2019年1月7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0月19日对雨虹工程施工的位于房山区长阳镇的03-03-03地块商业二期项目(房山区长阳镇居住、商业(长阳西站1、2号地)项目)防水工程进行了日常巡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雨虹工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工程抗拔桩桩头防水使用的材料是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无机防水涂料),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第3.0.7条第1款的要求:“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该工程实施监理,上述材料进场后,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经确认,该材料于2017年6月23日进场,桩头防水于2017年7月8日开始施工,雨虹工程未按照规范要求将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没有形成物资进场报验资料,材料的进场数量不能确定,施工前,施工单位未对材料进行进场复试,现场检查时,雨虹工程已将该批次未报监理单位审查的材料擅自使用于抗拔桩桩头防水,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的行为。
资料显示,03-03-03地块商业二期项目(房山区长阳镇居住、商业(长阳西站1、2号地)项目)由北京首创奥特莱斯房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北京百信今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建筑面积为88421平方米,防水工程于2017年7月8日开工建设,目前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该防水工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刘东方,无其他直接责任人。
雨虹工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雨虹工程作出处罚,责令改正,罚款4.75万元。处罚决定书决定日期为201年1月7日。
截图来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涂界记者还注意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于2018年12月18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结果:给予雨虹工程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雨虹工程成立于2000年11月1日,是知名上市防水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股票代码:002271)旗下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持有雨虹工程100%股权,认缴出资5000万元。
官网显示,东方雨虹1995年进入建筑防水行业,二十余年来,东方雨虹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筑和民用、商用建筑提供高品质、完备的防水系统解决方案,成为全球化的防水系统服务商。在“产业报国、服务利民”的指导思想下,公司投资还涉及非织造布、建筑节能、砂浆等多个领域。
目前,东方雨虹法人代表为李卫国,旗下控股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50余家分子公司,在北京顺义、上海金山、湖南岳阳、陕西咸阳、山东青岛、河南濮阳、湖北襄阳等地建设了20多家生产、研发、物流基地。2017年营业收入为101.94亿元。截至1月16日收盘,东方雨虹报14.90元,总市值为222.32亿元。(涂界)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4.3.11条: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及料场、木工操作间、厨房、配电室、泵房等重要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灭火器材应该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保证灵敏有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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